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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步伐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96号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步伐》已经2022年6月17日第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94次常务集会修订通过,现予宣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伟中

2022年7月13日


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步伐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运动中做出突出孝敬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宽大科技事情者科技立异的积极性和创立性,深入实施立异驱动生长战略,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立异中心,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自主立异增进条例》等有关执规律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


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凭据国家划定设立科学技术奖。本省其他行政机关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治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均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立的目标,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焦点价值观,激励自主立异、勉励开放相助、突出价值导向,注重结果质量和孝敬。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奖,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预。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卖力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效劳与治理事情。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和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相关事情。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划分卖力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管事情。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由相关行政部分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治理事情的卖力人员以及科技、执法、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聘任。两个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卖力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情。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突出孝敬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技进步奖;


(五)科技相助奖;


(六)青年科技立异奖;


(七)科技结果推广奖。


第七条 授予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在省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或者省内的个人和组织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与海内外相助研究开发的结果。


第八条 突出孝敬奖授予在本省从事自主立异事情,为建设科技立异强省做出重大突出孝敬的个人。突出孝敬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今世科学技术前沿(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科学技术生长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立异、科学技术结果转化、高技术工业化等方面创立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情况效益;


(二)已培养一批杰出人才,建成有影响力的科研团队;


(三)获得海内外科技界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剖析自然现象、特征和纪律,做出重大科学发明的个人。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剖析;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获得海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生产品、工艺、要领、质料、器件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果真;


(二)具有先进性、创立性和技术价值,拥有焦点自主知识产权;


(三)经实施,创立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情况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应用、普及立异性科学技术结果,为增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生长或者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做出突出孝敬的个人、组织�?萍冀浇庇Φ弊⒅亓⒁煨浴⑿б嫘曰蛘咂栈菪�。


前款所称立异性科学技术结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立异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科技结果转化应用,创立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情况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孝敬。


对在科学技术普及运动中做出突出孝敬的个人、组织,授予科技进步奖的条件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科技相助奖授予对本省科技事业做出重要孝敬,具备下列条件的境外个人、组织:


(一)同本省相助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结果;


(二)向本省教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效果特别显著;


(三)为本省对外科技交流与相助做出重要孝敬。


第十三条 青年科技立异奖授予在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明,推动相关学科生长,或者在要害焦点技术研发中取得立异性突破,推动科技结果转化或者工业化的青年科研人员。


第十四条 科技结果推广奖授予将优秀科学技术结果大规模推广应用于本省经济和社会生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情况效益,并增进本省区域协调生长的个人、组织。


第十五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明、技术发明或者立异性科学技术结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突出孝敬奖、科技相助奖、青年科技立异奖、科技结果推广奖不分品级。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坚持控制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的原则。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每年授奖总数合计不凌驾178项。其中,特等奖授奖总数不凌驾3项;一等奖授奖总数不凌驾50项;二等奖授奖总数不凌驾125项。


突出孝敬奖每年授奖人数不凌驾2名;科技相助奖每年授奖数量不凌驾5项;青年科技立异奖每年授奖人数不凌驾25名;科技结果推广奖每年授奖数量不凌驾25项。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应当每年按期在其门户网站宣布通告,明确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时间、方法以及质料要求等事项。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提名,不受理自荐:


(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省有关部分;


(三)切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划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提名者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征得被提名工具的同意,凭据规范提供有关质料,对提名质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有效性卖力,并在提名、答辩、异议处理等事情中担负相应责任。


提名者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应当凭据品级标准提名,明确提名奖种和提名品级。


第十九条 在科学技术运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宁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品德;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凭据有关划定被禁止加入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奖励运动;


(三)国家和省划定的其他不切合提名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后,应当审查其规范性和有效性,并通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建立笼罩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并实时更新。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设立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卖力各学科(专业)规模内提名项目的初评事情,初评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的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爆发,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初评结果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品级的建议。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拟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品级通过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公示期内对提名或者拟奖项目、人选等公示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的,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依照有关划定进行视察处理。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公示期结束后20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回复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将异议处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评审运动应当坚持果真、公正、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公正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以及评审事情人员的回避,由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决定并监督实施。


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加入评审运动的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事情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评审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评审专家勾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凭据相关规则对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凭据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报告对获奖项目、人选以及奖励品级进行确认,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的步伐、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向社会宣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向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宣布证书、奖金。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会同省财务部分划定。奖励经费由省财务列支。


省财务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或者组织作为第一完成人或者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配套奖励。


第二十八条 勉励社会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社会科技奖励激励自主立异的积极作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后,设奖者或者承办机构应当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以及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书面报告。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运动中不得收取任何用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对社会科技奖的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督、指导和效劳。


勉励提名者从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奖工具中择优提名省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结果的,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质料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分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质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蛘呷∠涮崦矢�,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分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违反评审事情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分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加入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事情的人员在评审运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主管部分依法给予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未准时向科学技术行政部分书面报告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运动中收取用度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责令退回所收取的用度,并转送有关部分依法查处。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将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划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分应当凭据本步伐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步伐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政府2000年9月21日宣布的《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步伐》(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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